作者: 通力律师事务所 安随一 | 宋爽 | 罗佳莹
2023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新公司法”)正式获得通过, 并将自2024年7月1日施行。新公司法的实施将涉及股东权责、公司组织架构、治理方式等诸多方面的调整与优化。就此, 我们梳理了如下新公司法的核心调整事项, 并从保护初创公司及实控人利益的角度提供专业分析, 以期能够助力初创公司适应并合规运营于新的法律框架之下:
一、强化股东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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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认缴出资期限。新公司法要求全体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五年内按公司章程规定缴足认缴出资额。然而, 就认缴期限的过渡期安排, 目前并无明确的规定, 仍有待于立法或司法机关的后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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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的相关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 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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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股东失权制度。若股东未按期出资, 董事会有义务发函催缴该股东, 且在催缴函中可设置宽限期。一旦宽限期届满, 公司有权(但非义务)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 自通知发出之时起, 该股东将丧失未缴纳出资所对应的股权。失权即意味着该股东将失去未缴纳出资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及财产性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对于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而言, 除了应当足额向公司缴纳外, 还需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所带来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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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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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董监高在股东欠缴出资中的责任。若股东未及时履行其责任, 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 相关负责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将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此, 我们建议对集团内各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实缴情况进行梳理, 包括是否存在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情形等, 并实时关注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进一步解释, 以平稳完成对相关公司的出资、减资或注销登记。
二、限制定向减资
新公司法规定,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了满足新公司法的要求, 建议对相关交易文件中的回购条款进行审查。由于新公司法允许公司定向减资的例外情形必须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则部分股东与公司间约定的回购安排在新公司法下将存在无法执行的风险, 若实控人对公司的回购承担连带或补偿责任, 则可能导致实控人承担的回购风险增加。就此, 我们建议由公司及全体股东签署股东协议约定回购条款, 并明确实控人仅“以发生回购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为限”承担回购责任, 并明确将实控人所持公司股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 以保障实控人的权利, 实现风险隔离。提请注意, “以公司股权为限”与“以公司股权价值为限”存在差异。实务中通常认为“以公司股权价值为限”系指实控人应以其持有的股权对应价值为限承担金钱债务, 然而缺乏股权价值的明确量化标准可能导致各方在理解上出现重大分歧。在执行阶段, 执行范围或将并不限于实控人的特定股权, 实控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也将属于回购责任承担范围。
三、完善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根据新公司法的修改, 公司股权转让规则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其中有四个关键点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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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向外转让股权时, 仅需通知其他股东, 而无需再获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优先购买权通知应包括“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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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在转让股权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通知, 并请求变更股东名册, 且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在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诉。一旦受让人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中, 即具备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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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 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 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而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 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若受让人在未知情况下, 且不应当知晓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下进行转让, 则由转让人承担责任。即在前述情况下, 即使进行了股权转让, 并不免除转让方的实缴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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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四、强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 也应负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以及合理注意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行为的, 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尚不明确实控人执行何等具体公司事务将被认定为视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而需履行忠实、勤勉等义务, 仍有待在实践中予以确认。
五、修改公司治理规则
新公司法的颁布对公司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调整主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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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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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可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行使监事会职权, 而可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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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现行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人数上限, 即公司董事会人数不设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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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且董事会决议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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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决议撤销、不成立制度规定, 明确决议效力瑕疵不影响公司与善意相对人的法律关系。
六、扩展股东知情权
与现行公司法相比, 新公司法在允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基础上, 进一步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权利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还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查阅前述材料, 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情况, 同样适用以上规定。
前述可供公司查阅的公司材料中可能包含公司的商业机密和重要资料。因此, 我们提请公司加强内控制度, 及时梳理归档会计凭证等文件, 并与股东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明确约定相应的保密义务, 确保公司机密信息的安全和保护。
七、强化公司董监高的义务
新公司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司董监高的责任, 包括明确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并详细规定了董事和监事的忠实、勤勉义务。明确忠实义务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勤勉义务为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同时, 新公司法完善了对董监高参与关联交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或涉足同业竞争的限制规定。在关联交易方面, 其规范主体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扩展至监事; 其适用范围扩大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还涵盖间接交易, 即包括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的情形。此外, 新公司法增设了关联交易报告制度并规定了董事回避表决权的规则。
以上为我们对新公司法核心条款的梳理及介绍, 仅供初步参考, 不构成我们在中国之外任何其他法域项下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将持续关注新公司法的动态, 并非常乐意进一步协助及分享经验, 以助力初创公司的稳健发展和合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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